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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邪惡的法律條款

法律分析:涉惡犯罪的定性標準如下:

(1)人數眾多(壹般三人以上),揀貨員骨幹成員相對固定,具有壹定的組織形式。註意:人數較多,要求不能少於三人;“相對固定”是指召集人或骨幹成員必須參與至少兩起8類加3類刑事案件。

(2)違法犯罪活動壹般表現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色情、賭博、毒品等。,具有壹定的多樣性。

(三)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形成威懾力量,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惡劣社會影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犯其他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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