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沒有規定審判後多久判決,時間長短主要看送達情況和案件情況。法律對案件的審理期限有相應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第壹審法院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判決,在此期限內作出判決的,不超過該期限。至此,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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