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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如果發現案件涉及經濟犯罪嫌疑,應該如何處理?

1.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是經濟糾紛,就會駁回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如果發現有涉及但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則繼續審理,並將犯罪嫌疑人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的有關經濟犯罪的線索和材料,應當將線索和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該經濟糾紛繼續審理。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案件,發現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但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對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和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發函附相關材料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審查發現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認為是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告知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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