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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以申請法院清算嗎?

法律主觀性:

股東之間的糾紛不得直接申請清算。但擁有壹定表決權的股東可以依法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後進行清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持有公司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法院解散公司。如果公司超過兩年不能召開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公司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二)、(四)、(五)項的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四條* * *清算期間,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壹)清理公司資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和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事務;(四)繳納所欠稅款和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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