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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最著名的憲法法律之壹,並做出簡要評價。

Magna Carter(英國大憲章)是1215年的英國憲法,用來制約英國國王(當時主要是約翰)的絕對權力。大憲章產生的主要原因是教皇、英國國王約翰和封建貴族對王權的看法不同。《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尊重司法程序,接受王室權力受法律限制。《大憲章》是英國建立憲政的長期歷史進程的開端,從而限制了王權,開始了走向君主立憲的第壹步。

《大憲章》在原則和實質上包含了後來發展起來的議會的征稅權、國民對王國政府事務的參與權、監督權等要素,以及“國民自由”的概念。後來隨著歷史的發展,“公民”的容忍度不斷擴大,但上述隱含的權利逐漸制度化。第壹,《大憲章》中未經“大委員會”同意不得征稅的條款,成為後世“無代表權不征稅”原則的基礎。第二,征稅需要王國的壹致同意,這意味著“國民”有被咨詢的權利。第三,即使從當時來看,大憲章也讓貴族以外的壹些社會階層分享了利益。這些都為半個世紀後平民代表進入議會奠定了基礎,也為現代公民意識和民權觀念的產生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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