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銷售假藥罪的主要特點是: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藥品管理活動和人民健康。犯罪的對象是假藥。
2.客觀上講是非法制造或者銷售假藥的行為。制造假藥是指使用不合格的原料或者配方制造、生產假藥。銷售假藥是指倒賣或者銷售自己生產制造的假藥。
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必須具有營利的目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
1.犯罪對象不同:壹個是假藥,壹個是劣藥。
2.不同的犯罪形態: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危險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真罪,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壹方構成犯罪。
第三,銷售假藥罪的認定
1.對假藥的成分、性質和效用進行醫學鑒定,推斷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雖然是假藥,但不壹定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需要具體鑒定。如果毒品本身沒有危害人體健康,當然不能認定構成本罪;
2、如果藥品本身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法律依據:
藥品管理法
第十五條
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