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公平、誠實信用、平等自願、契約自由、守法和履行合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第四條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