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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聘請鑒定人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1。聘請司法鑒定,即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委托或者聘請的鑒定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專業知識,與本案及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能夠保證客觀、公正鑒定的人員。2.刑事技術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進行。必要時,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鑒定。3、刑事技術鑒定,必須由具有鑒定師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在本案中擔任過偵察員、證人,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不能擔任鑒定人。鑒定人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時,應當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壹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壹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請的,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在以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為主體,聘請其他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某壹證據進行鑒定的情況下,由於司法鑒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在選擇鑒定人時,與案件有較強關系的人不得成為鑒定人,鑒定機構受理鑒定申請後,需要按照鑒定流程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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