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令作為兩種法律形式,在我國由來已久,但概念模糊,界限不明顯。
(2)西晉著名法學家張飛、杜預從內容上對法與秩序進行了劃分,提出了所謂“法以正電荷為基礎,秩序以守事制度為基礎”,“違反秩序者為法”,使法與秩序的區分變得清晰。
(2)“家”與“以案代家”的變化。
(1)在漢代,家壹般指家族和事件。三國時期,曹魏修甲子科,蜀漢修舒克,孫吳也有家族和事件。西晉沒有家族,法律形式主要是法、令、故事。南朝梁陳三十卷。
②與漢代的單行條例相比,魏晉時期的條例成為獨立編纂的單行條例。
(3)北魏末年開始“以支代支”,特別是東魏制定了《麟趾閣》,正式將支上升為國家法典,支逐漸被廢棄。
(4)北齊“法無右治,故有‘他權案’,與法並行”。這些不規則的法律被編成《別條》,使葛成為法律的補充,獲得了與法律並列的地位。葛後來成為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之壹。
(3)“公式”也變了。
①在雲夢秦簡中,已發現有壹種“閉診式”,是關於司法審判要求和訴訟文書程序的法律文書。
(2)漢代有“產品章程”,是帶有行政法規性質的法律文件。
(3)西晉頒布《戶式》,是關於戶調制、田占制、田級制等的法律。
④西魏大壹統十年(544年)編《大壹統體例》,使之成為當時的主要法律形式,為隋唐所繼承,成為唐代主要法律形式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