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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階地的新規定

《民法典》對露臺的新規定是,在屋頂露臺上重建房屋是違法的。

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新建、擴建、改建占用的建築物。壹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批準的相關內容進行建設。

違法建築主要包括: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不改變建築性質;

4、施工後臨時建築超過有效期尚未拆除成永久性建築的;

5.偽造有關材料騙取主管部門許可而建造的建築物。

發現違法建築可向當地規劃局或城市綜合執法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壹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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