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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副總經理的區別

法律分析:1。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領導,是公司的最高領導。其職責具有組織、協調和代表的性質。董事長的權力屬於董事會的職責範圍。他不管理公司的具體業務,壹般不做個人決策。他只在董事會開會或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開會時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表決權。CEO的權力來自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集董事會、罷免CEO等最高權力,他掌握著行政權。

2.董事長可以隨時解雇除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任何人,因為董事和監事不是公司的員工,而是公司的所有者和仲裁者。也引導企業做出正確的戰略策略,更好地完成任務。

傳統上,總經理是公司的最高領導人或創始人。但實際上,總經理的級別還是會因公司大小而有所不同。比如壹般的中小企業,總經理通常是整個組織中職位最高的管理者和負責人。但在大型組織(如跨國企業)中,總經理所扮演的角色通常是某個機構或分支機構的最高負責人。

4.總經理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公司日常業務的經營管理,在董事會授權下簽訂合同和辦理業務;組織管理團隊,提出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工程師、部門經理等高級職員的任免人選,報董事會批準;定期向董事會報告經營情況,向董事會提交年度報告及各種報表、計劃和方案,包括經營計劃、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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