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 * *制作黨關於黨徽黨旗的規定》。
第六條黨徽圖案或者黨徽應當在下列情況下使用:
(壹)召集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在顯著位置懸掛黨徽,黨徽兩側各插五面紅旗;
(二)召開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顯著位置懸掛黨徽;
(三)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在特定地區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黨組和黨的基層組織的印章(印模),中間刻有黨徽圖案。
第七條黨的基層委員會在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時,必要時可以懸掛黨徽。
黨徽圖案可用於以下情況:
(壹)黨內重要會議和活動中使用的文件和標誌;
(二)各級黨組織頒發的獎章、徽章、證書、獎狀等榮譽文件和證書,以及出示的相關工作證明;
(三)黨內重要刊物和宣傳材料;
(4)各級黨組織的網絡網站;
(五)黨員教育基地、黨員先鋒崗、黨建宣傳欄(墻),以及黨群服務中心、黨員活動室等基層黨組織;
(六)開展黨的對外交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