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汙水的處罰條件如下:
1.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2.向國家指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3、造成大量永久性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永久性破壞的;
4.造成多人重傷或重病,或造成嚴重殘疾或死亡。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汙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