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遷移,向山下遷移,向貧困社區聚集;鼓勵統建、聯建、配建公寓房,控制獨立房。嚴格控制用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符合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利用山坡地建房。如果確實無法避免,應設法滿足安全要求後再施工。
第六條農村村民住房建設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和宅基地復墾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本村內鄉土地和村周圍的丘陵坡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