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可以向法院監察室或檢察院舉報惡意延期開庭,請求監督。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完成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後,在法庭或者其他合適的場所審理案件的過程。壹般來說,有三種情況。首先是刑事案件。法院收到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移送法院後,壹般在壹個月內進行簡易程序審理。普通程序。審判將在壹個多月後舉行。第二個是民事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後,壹般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通常在壹個月內進行。如果是普通程序案件,不宣布的話兩個月內開庭。如果要發通知送達起訴書傳票副本,壹般需要三個月以上,開庭時間在四個月之間。第三個案件是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案件的法院接到訴訟後,壹般在壹個多月內開庭壹次。延期開庭是指在仲裁庭確定開庭日期後或開庭期間,因法定事由,仲裁庭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仲裁開庭延期至另壹日期,導致仲裁開庭不能如期進行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