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和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壹條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的法官擔任。庭長或庭長參加審判的,由庭長或庭長擔任。
第四十二條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制作筆錄,並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法院審理案件時,會有辯論。法官、檢察官和律師習慣在法庭上辯論。以下是我為妳收集的,歡迎借鑒。
法庭辯論五要點:
第壹,法庭辯論是演繹法律、事實和證據的程序正義。如果只追求高明的論證,就會失之於整體,強調個人形象,弱化法律、事實、證據的論證。因為案卷材料無法給妳提供藝術上的“表現”需求。結果就是看起來好不好看,聽起來好但是沒用。因為妳是律師,不是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