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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時誰可以做代理人?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可以擔任代理人。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能夠以律師身份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應當具備壹方當事人所在地在本轄區的條件。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但我國不同的法律對近親屬的範圍有不同的規定。

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是指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組織推薦的公民。也就是說,當事人所在的社區、單位既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的人擔任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推薦本社區、本單位以外的公民擔任訴訟代理人。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四種人可以做代理人。簡而言之,就是有資格擔任代理人的法律專業人士,或者是當事人自己熟悉的親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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