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會影響開庭。疫情防控期間,因疫情原因,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審理;法院也可以依法決定延期審理,但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受疫情影響的案件,承辦法官可以視情況辦理中止和延長審理期限的手續。疫情防控期間舉行的公告案例,如符合條件,可如期舉行線上或線下發布;不符合條件的,可酌情延期審理。《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十三條因突發事件應對措施導致訴訟、行政復議、仲裁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適用中止時效和程序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的;(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