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查封並非基於財產權,被執行人在財產權上有預期利益的財產也被列為查封對象。它登記的是將來不動產權利變更的請求權,而不是不動產權利。登記後,與日後處分與債權內容相同的不動產權利具有相關效力。已預告登記的房屋在執行程序中被查封。登記申請人對停止查封房屋的處分提出異議的,只需提供已經預告登記的相關材料,即可獲得人民法院的支持。但登記申請人提出解除查封的,需要審查其是否符合取得物權的條件。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明其符合按照約定取得不動產權利登記條件的,可以確認不動產權利的取得。這個時候他的預先登記是可以抗拒執行的,法院應該解除查封。否則,不應解除扣押。所以,對方可以打。但預告登記能否抗執行,取決於買受人是否符合產權登記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壹條* * *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的,為保障將來不動產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