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本院應當受理的民事糾紛和行政案件的起訴進行審查,決定立案或者決定不予受理;對本院應當受理的執行案件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或者決定不予受理;登記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訴案件;對本院受理的各類申訴(抗訴)案件進行審查和立案;審查本院應予受理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決定是否立案再審;登記本院決定再審、上級法院裁定再審和抗訴的案件;負責依法應由我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八條法官的職責:
(壹)依法參加合議庭審理或者單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
(二)依法辦理引渡和司法協助案件;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官對其職權範圍內審理的案件負責。
第九條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
第十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秉公辦案,不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保守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六)依法接受法律監督和群眾監督;
(七)通過依法辦案解釋法律,增強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