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疫情期間,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繳費年限超過壹個工資的,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生活費。
最低工資條例。
《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二條: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扣除下列項目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壹)延長工作時間和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等。
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因自身原因未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參考以上內容?杭州市政府——疫情期間,工資要這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