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起訴狀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二是人民法院審查立案時,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主張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限期補充證據,並記錄補充證據通知書。收到投訴的時間從當事人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計算。三、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及有關證據後,應當進行登記,並向原告或自訴人出具回執。回執應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副本、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副本必須與原件核對無誤後,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簽名或者蓋章,原告、自訴人也要簽名或者蓋章,回執歸檔。立案前未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撤回起訴的,應當退回起訴材料,由當事人簽名。四、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五、不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作出,報院長或院長審批,並由負責審查起訴的法官和書記員簽名蓋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 *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