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破產企業資產,應當由破產資產管理人委托拍賣公司進行,拍賣公司應當在報紙或者互聯網上公告。企業破產是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將其財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的法律程序。人民法院破產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債權人會議、和解、整頓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和宣告企業破產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書是宣告企業正式破產並清償債務的標誌性法律文件。因此,拍賣企業接受委托拍賣破產企業資產時,必須將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書作為重要證據文書列入委托合同附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置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依法成立的清算組實際繼續行使企業的民事權利,清算組組長實際行使企業代表人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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