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關於法院的規定:第壹審人民法院發現本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