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1。兩年內發生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2、有明確的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侵害;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2)立案:受理之日立案;(三)調查: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4)處理:調查結束後,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或責令改正)或撤銷立案決定;特殊情況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期間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支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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