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後離婚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離婚判決書生效時間在不同的審判階段是不壹樣的:如果是壹審,雙方在離婚判決書簽署後的第二天起15天內沒有上訴的,判決在上訴期滿後生效(15天);如果是二審,判決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以公告方式送達的,從公告期滿的第二天起計算15日的上訴期。上訴期屆滿未提出上訴的,判決依法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未同時領取的,申訴期限另行計算;上訴期的最後壹天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期滿後的第壹個工作日為截止日期。
所以請記住,離婚判決書下達前不能進行結婚登記,否則可能構成重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