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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下來了,但是被告的名字有多少錯誤?有什麽問題嗎?

如果起訴是正確的,妳應該去找當時主持的法官,要求糾正。

判決涉及雙方的利益。作為法律文件,應該是非常嚴格的。如果被告人姓名有誤,執行時被告人拒不承認文中的人是自己,法院需要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可能需要再審。

法院判決書不允許有錯誤,尤其是當事人姓名,會導致執行上的麻煩。如果被告的名字拼錯了,法院會做出更正裁定,彌補判決中的缺陷。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不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擴展數據:

對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條件中“有明確的被告人”的理解。什麽是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時應該把被告說清楚到什麽程度?所謂明確被告,就是要求原告把自己起訴的對象具體化、具體化,這樣法院才能明確原告起訴的是誰。

對於“明確被告”,通行的觀點是,審查案件時只需明確誰是被告即可。壹方面,有了姓名和住所,被告通過身份和空間這兩個要素成為“明確的”被告;另壹方面,也需要明確被告與原告之間的法律關系、法律事實和相關證據。

這樣法院就可以確定被告是誰,把應訴材料送達給他,通知他應訴答辯。因此,如果被告姓名有誤,但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以送達訴訟材料的,應當核實被告的身份和主張,核實後修改被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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