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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程序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1)第壹階段:起訴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進行審查;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和要求的,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否則,退回原告的文件和材料,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二)第二階段:防禦階段1。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提出書面答辯;2.被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在十五日內未作出答辯的,人民法院將照常審理並作出判決。被告因超出自己意誌的原因,確實不能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由人民法院院長作出延期決定。(3)第三階段:審判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條起訴狀應當提交人民法院,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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