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與中國人民民意測驗決議第33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通過人民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簡述戰時中立的概念及其與永久中立的區別。
戰時中立是指非交戰方在戰爭期間保持的不偏不倚的立場或態度。任何非交戰國都有權在交戰國中單方面宣布中立,任何壹方參戰都不會成為戰時中立國。這是國家的權利,除非這種權利受到國際條約(如軍事同盟條約)義務的限制。戰時中立只適用於戰時,戰爭結束,戰時中立也結束。此外,任何非交戰國都沒有保持中立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