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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中的養老保險,法院是否有權調解?

有權調解。

法院對養老保險的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社會保險爭議壹次解決,員工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受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在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被撤銷裁決的壹方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裏的問題有:①勞動者向壹審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壹審是否受理?(2)終局裁決生效的時間,即勞動者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在十五日後向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撤銷後用人單位未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是否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問題(1),法院應該受理,因為無論是員工的訴訟還是用人單位的撤銷申請,都表明了對仲裁裁決的不滿意,而中級法院已經作出了撤銷或者不撤銷的決定,但沒有對實體部分作出裁定。而且法院受理勞動爭議不受仲裁裁決的限制,應當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審查。因此,只要勞動者不服終審裁定,法院就應當受理,不受申請撤銷的影響。問題(2)法院也應受理,因為仲裁裁決對勞動者具有形式上的效力是因為勞動者未在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是因為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申請撤銷,最終被法院撤銷,根據相關法律原則被撤銷的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被撤銷裁決的壹方,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賦予勞動者起訴權,勞動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受進壹步仲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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