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記錄是職員的基本職責。錄音工作是記錄審判庭審判活動的全過程。筆錄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刑事、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案件過程中如實反映訴訟活動的法律文書。書記員在整個訴訟中的工作包括五個方面:壹是案件的審查登記。書記員在接到案件起訴後,要對案件材料是否齊全完整進行全面審查,核對無誤後立案登記,辦理接收案件的各項手續。二是審判的準備和審判工作。案件受理審查後,壹旦決定開庭審理,書記員應依法做好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填寫、送達各類訴訟文書,張貼通知書,安排法庭,宣布開庭註意事項,核對應出庭人員是否到庭,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在庭審中,書記員要按照法官的部署和安排,認真做好各項工作,重點是完整、真實地記錄庭審的全部活動。休庭後,書記員還會協助法官處理開庭期間需要處理的情況和事項。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書記員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書記員的職責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處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日常工作;
(二)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
(3)作為審判過程中的記錄;
(四)案卷的整理、裝訂和歸檔;
(5)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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