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所有證據都要做成光盤,交給法院。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派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審閱後,應當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提問。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鑒定、檢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