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前期簽訂合法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實際為小區業主提供服務。這兩點得到了壹審和二審法院的確認。近幾年來,該小區大部分業主都是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有關業主在交了兩年後就停止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費。壹審法院判決業主按照物業合同向物業公司支付拖欠兩年的物業費,業主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援引了第2006/2007號文件第7條。重慶市物價局1998:“物業管理單位經批準(含業主委員會協商)向物業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費的,應向物價部門取得收費許可證,公開明碼標價收費。否則,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拒絕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未出示物價部門核定收費的證據,因此# # # #(涉事業主)有權拒付物業管理費。”終審判決駁回了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要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然而,該條款已在重慶市物價局1998年9月15日第102號文件中被廢止。2001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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