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發送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所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和其他有關證據確定。
第三人書面確認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以第三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
擴展數據
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3.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發表的發明或作品。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6.被執行人授予的獎章和其他榮譽。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中規定免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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