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院是法院的壹個組成部分,它代表法院采取行動。法院強制執行判決的,只能由執行法院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法院不僅負責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還負責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如生效的仲裁裁決等。
目前,基層人民法院大多設有執行庭,由壹名庭長、若幹名副庭長和執行員組成,並配備書記員和司法警察。
執行法院和法院起訴不同。
擴展數據:
執行庭與法院執行局合署辦公,是人民法院中的執行機關,也是判決結果的執行機關。
執行局執行的案件必須是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受理後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以及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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