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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仲裁是什麽意思?

法院仲裁是指通過雙方協議將爭議提交給第三方,由第三方根據爭議的是非曲直做出判斷和裁決的壹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仲裁不同於訴訟和審判。仲裁要求雙方自願,也不同於強制調解。它是壹種特殊的調解和自願仲裁,不同於訴訟等強制仲裁。通過仲裁解決雙方民事糾紛並作出仲裁裁決的機構。分為國內仲裁機構和國際仲裁機構,後者又分為國家仲裁機構和國際或地區仲裁機構。此外,按照仲裁機構的設置,國際仲裁機構有三種;壹個是常設仲裁機構,壹個是臨時仲裁機構,壹個是專業仲裁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壹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委員會成員;

(四)有指定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章程依照本法制定。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8年的;

(三)擔任法官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高級職稱;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不同專業建立仲裁員名冊。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3)選定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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