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通過國家強制力確保執行意味著對非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法律是由國家制定和批準的,它反映了由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誌,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旨在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擴展數據:
中國古代實行專制統治,奴隸社會君主的“命”就是法律。封建社會的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實行個人獨裁,他不僅是最高的立法者,也是最高的法官。
歷代法律都是以皇帝個人意誌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律的制定雖然是由朝臣具體完成的,但審批權屬於皇帝,歷代皇帝都淩駕於法律之上。除了法律,皇帝還可以頒布法令、命令、表格等。在任何需要的時候。“法出於君”,進壹步鞏固和加強了皇權。
在封建專制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統治者和司法官員,直接控制著司法權。地方司法權完全屬於各級行政長官。中央政府雖有專門的司法機關,但其活動受皇帝(君權)控制。監督行政機關也可以審理案件,但司法機關往往不能獨立行使職權。
封建社會沒有獨立的司法權,司法機關只是皇帝的附庸和皇帝控制的行政機關。這種行政與司法相結合的制度在中國延續了幾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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