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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海外腐敗法》的立法演變

FCPA頒布於1977年,期間修改了三次:1988、1994和1998。其中1988的修改是最大的壹個。當時,美國實施FCPA後,美國公司很難繼續賄賂海外政府官員。這種情況的壹個必然結果是,美國公司在海外市場處於競爭劣勢,尤其是那些可以將賄賂計入業務成本以獲得稅收優惠的公司。

鑒於這種情況,壹方面,美國尋求國際支持,希望將FCPA國際化。另壹方面,進行了壹些立法調整,使法律更適合國際市場。

修正案1988反映了這些要求。修正案正式要求美國總統采取行動,敦促其他國家出臺類似FCPA的法律,並擴大法律的適用範圍。同時,修正案排除了壹些所謂“潤滑費”(所謂“潤滑費”是用於促進外國政府機構加快日常政府活動的小額支出)的違法性。

此外,修正案還規定,如果賄賂在賄賂地被認為是合法的,那麽這可以對違反FCPA的指控構成積極的辯護。所謂積極抗辯,是指有實質性內容的抗辯理由,而不僅僅是反駁指控。

1988之後,美國繼續致力於擴大FCPA的範圍,加強其國際影響力。1988之後的修改繼續體現了這壹意圖。1994修正案雖然只是調整了法律的個別文字,但1998修正案進壹步擴大了FCPA的管轄範圍,將外國企業或自然人在美國侵犯FCPA的行為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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