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報上壹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應當將留置措施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拘留被調查人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單位和家屬,但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妨礙調查的除外。阻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所在單位和家屬。監察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對同職務人員中涉及受賄罪或者* * *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拘留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 *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批準,可以依法將被調查人羈押在特定場所: (壹)案件重大、復雜的;(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殺的;(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立、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