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是否需要在化肥、復合肥的產品包裝上標註詳細地址(產地),求法律依據。

是否需要在化肥、復合肥的產品包裝上標註詳細地址(產地),求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

產品質量法

第十五條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2)用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制造商名稱和地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並相應標明;(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因使用不當容易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註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註。

-僅供參考

  • 上一篇:亨利在早期的杜邦公司建立了怎樣的管理組織?
  • 下一篇:婚前協議的撫養權有法律效力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