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是指在各級政府機關中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履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
要求有農村基層服務項目工作經歷的招聘崗位,是指“選調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三支壹扶”或“大學生西部誌願服務”等四類人員,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
法律地位
我國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支付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主要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保障。
2006年,國家公務員法實施後,除行政機關外,中國黨的機關、人大、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也被納入公務員隊伍,如組織部、宣傳部、黨史研究室、文獻研究室等。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綜合表現。公務員因其雙重法律地位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壹方面,公務員是公民。這種地位決定了公務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
另壹方面,公務員是國家的公務員。這種地位決定了公務員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