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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抵押監管的主要模式及其差異

目前國內比較成熟的貨押監管模式有五種:倉單貨押、動產貨押逐壹控制、動產貨押總額(貨值總額)控制、買方信貸(保兌倉)和發行監管。它們的區別如下:

倉單融資業務是指出質人(中小企業)將擁有完全所有權的貨物存放在銀行指定的倉儲公司(以下簡稱倉方),以倉方出具的倉單作為融資擔保,銀行根據倉單向出質人提供類似倉單貨物的特種貿易貨物的短期融資業務。倉單質押品的特點是,質押品被壹次凍結,只有在申請人還清全部貸款後才能解凍。

動產質押壹壹控制是針對倉單質押只能壹次凍結和解除的不足而提出的壹種業務模式。客戶可以分批還款,公司根據銀行的解凍通知給客戶發貨。

動產抵押完全控制的特點是質押物可以被替代(可以衡量物品的數量)。由於質押在動產抵押法律關系中用於擔保債權,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有權以質押物的價值最終確保質權的實現。質押物必須是動產,這是國際通行的原則,也是區別於傳統抵押(抵押物是不動產)的重要標誌。這是壹種主要針對倉庫商品特殊性的商業模式。

買方信貸與動產抵押總額控制的區別在於,前者先有錢後有貨,後者先有貨後有錢。買方信貸業務模式可以解決批量采購或采購周期的問題,規避市場價格波動帶來的部分風險,通過現金交割節省原材料采購成本。銀行先把資金給購買者,再根據情況提貨。

開證監管是指銀行為進口商開立信用證向國外廠商或出口商購買貨物,進口商支付壹定比例的保證金,其余以進口貨物的貨權作擔保的貨物抵押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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