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著眼於保護勞動者,使其有尊嚴地工作,通過法律強制彌補其弱勢地位。
2.強制性規範與任意性規範相結合,以強制性規範為主。勞動法大多是強制性規範,尤其是勞動強制性標準,是國家對用人單位規定的義務。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不能降低標準。他們只能給工人更好的工作條件和高於最低標準的工資福利。
3、在政府內部設立專門部門實施勞動法,開展勞動法實施工作,並監督用人單位實施勞動法。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違反《勞動法》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工資、勞動保護等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管,政府的勞動監察部門責無旁貸地進行查處。政府勞動部門的工作模式是接受勞動者的舉報進行調查並與對企業的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監督相結合,發現企業的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和處罰。
相應地,反映調整勞動關系的特殊性不是勞動法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