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第(2)項和第(3)項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返還彩禮有哪些註意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