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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彩禮的條件和法律依據

1.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不同居。3、婚前支付並導致支付方生活困難的。應該是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的。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已登記結婚,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第(2)項和第(3)項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返還彩禮有哪些註意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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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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