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罪犯服刑期間不繳納醫療保險費,繳費年限不累計計算。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後,持相關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續保手續,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並延續服刑前的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出獄或假釋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
二、案件被撤銷或被宣告無罪的,應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和職工應當繼續繳費。被保險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期間,個人應當繼續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