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法中,“過失”是相對於“故意”而言的。
過失包括“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
過失性疏忽是指:危害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
過度自信的錯誤是指,如果妳已經預見到了,但卻輕易相信了,這種錯誤是可以避免的。
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並希望危害結果發生。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其行為會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卻放任結果發生,雖然不是希望。
很難區分“過於自信的過錯”和“間接故意”。
但兩者對“違法不自知”的認定沒有影響。
2.知法犯法屬於刑法理論中“認識錯誤”的範疇。屬於“法律誤解”。對是否構成犯罪沒有影響。“想象非罪”是指行為在法律上被定義為犯罪,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不構成犯罪。人們普遍認為,不懂法律不是壹個可以接受的借口。因此,原則上不排除“假設非罪”的責任,但可以酌情減輕責任,因為在假設無罪的情況下,行為人不知所措,主觀惡性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