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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調查員需要多長時間?

拘留調查人員的措施應當在24小時內采取。通知被拘留人的單位和家屬,但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妨礙調查的除外。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所在單位和家屬。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壹般不超過三個月。需要延期的,可以延期壹次,延期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

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察調查職責,依據《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調查的職務違法行為是指公職人員實施的下列與其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利用職權實施違法行為的;

利用職務上的影響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履職不力、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

(四)其他違反與公職人員職責相關的特定義務的違法行為。

依法行使留置權的條件是什麽?

1,留置權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且壹方占有另壹方的財產,只有合法地按照合同約定;

2、債務人的債務必須與留置權有關;

3.留置權的成立必須是債務已到清償期而債務人未履行給付義務的法律事實;

4.留置權是壹種合法的擔保權益。留置權的設立和優先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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