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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傳染病的法律規定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依法確定預防控制措施的甲類傳染病、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2.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消毒的;

3.允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禁止從事的容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的;

4.未經消毒,在疫區銷售或者運輸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汙染的物品的;

5.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上述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組織消除農田、湖泊、河流、牧場和林區的嚙齒動物和血吸蟲危害,以及其他傳播傳染病的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鐵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消除交通工具及相關場所的鼠、蚊、蠅等病媒生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群眾性衛生活動,開展預防傳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導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眾應對傳染病的意識和能力,加強環境衛生建設,消除蚊、蠅等嚙齒動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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