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知識產權抵押或質押

知識產權抵押或質押

法律分析:抵押、質押是擔保的方式,基於這些行為產生擔保物權。可見,抵押與質押的最大區別在於擔保物的占有是否轉移,即抵押人仍對抵押物負有保管責任,而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和管理形式;質押改變了對質押財產的占有和管理形式,質權人負有保管質押財產的責任。

很明顯,抵押的對象主要是實物,而質押的對象主要是難以觸碰的無形財產。

知識產權最大的特點就是隱形。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智力創造,它可以在沒有所有者的情況下存在,可以被多個主體同時使用。在壹定條件下,知識產權本身不會因多個主體的使用而遭受損失或流失。這壹特征不同於有形財產。

從實現目的的角度來看,對於無形的知識產權,如果不轉移占有,債權人就無法實現其債權。

所以知識產權應該質押,而不是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條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質押知識產權的價款。

  • 上一篇:鄭州市勞動局投訴電話
  • 下一篇:職業衛生噪聲標準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