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規定,從事瓶裝燃氣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頒發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
(壹)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穩定氣源;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存、充裝和供應設施,並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
無照賣氣怎麽處罰?
1.根據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買賣、儲存、運輸爆炸物品,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治安處罰。
2.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企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從事瓶裝燃氣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向設區的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頒發瓶裝燃氣經營許可證:
(壹)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穩定氣源;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存、充裝和供應設施,並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管理和技術人員;
(四)有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固定經營場所;
(五)有相應的急救人員和設備;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經營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